伊春朗逸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恒浩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25MA7CJU2J4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朗乡镇松鼠大厦二层205,20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3﹞006号
发布适用医疗用语和保健用语普通食品广告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18元
318.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2
箐市监处罚[2023]6号
经查, 当事人自述提前不知道此类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综合判断,当事人存在发布医疗用语和保健用语普通食品广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2.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3.经营者张行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4.市局移交微信小程序平台“朗逸山珍”广告落地页截图2张,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张行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用语和保健用语普通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6.佛山市南海区飞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佛山市南海区飞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质;
7.佛山市南海区飞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
8.佛山市南海区飞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刘金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31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18.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