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妮的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祥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2MA6DLQAW0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解放路14路 【一照多址企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都市监处[2024]0405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3日共生产酸豇豆500斤,包装成预包装食品“酸豇豆”,共计50袋(规格:5000g/袋),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9月19日,于2024年3月6日全部销售给独山县城关镇的“柒独食泡菜旗舰店”电商,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酸豇豆”批发价16元/包,总货值为:50包×16元=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而该公司没有退款赔付, 因此涉案货值金额认定为8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为800元,当事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等佐证材料。本案对照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2024年3月22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和投诉人投诉时提供该产品标识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何昌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2024年3月3日生产出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合格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2024年3月5日产品入库记录一份;2024年3月6日产品销售记录一份;2024年3月6日成品出库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日期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数量真实情况。
上述证据证明材料均由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