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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颐安贸易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美娜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9Y5FLW8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21号之一I1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番市监处罚〔2026〕178号
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相关线索,显示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检验中,当事人销售的“ST-G09床头柜”(规格型号:400x500x560mm ST-G09)经检验,样本所检甲醛项目不符合GB 18584-2024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2025年12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涉案“ST-G09床头柜”产品确实为其销售,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不再经营涉案“ST-G09床头柜”产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批准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调查。 2026年1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库存的1个同批次不合格“ST-G09床头柜”抽检备样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以550元/个的价格购进“ST-G09床头柜”(规格型号:400x500x560mm ST-G09)2个用于销售,其中以2600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方1个,剩余库存1个。执法人员已将库存涉案产品依法扣押。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床头柜”产品货值金额为5200元,违法所得为2050元。
本局于2026年3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ST-G09床头柜”1个; 2、罚款52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
520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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