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新巴蒂鲶鱼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耀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R3FK6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永宁大道东龙锦商厦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626号
经调查: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李锦记牌豉油鸡汁,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第壹道味”麻辣酱汁。据当事人称:上述两种食品是当事人制作菜品使用的调味料。经核实,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