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仲里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MA2DW7WBX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文体中心(南辅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5﹞17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在开放式明档厨房、后厨、酒水间等多处发现过期调味食品。同时,海鲜区销售区电子秤存在未检定的情况。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及时对经营场所内使用的调味食品进行过检查处理,部分过期食品处于已开封使用状态,大部分过期食品未开封。海鲜区电子秤经检定机构检定结论为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期间未出现消费者反应食品安全问题,同时积极整改,主动认罚并签下自愿认罚承诺书,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861元,罚款7500元,罚没款8361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861元,罚款7800元,罚没款866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期间未出现消费者反应食品安全问题,同时积极整改,主动认罚并签下自愿认罚承诺书,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861元,罚款7500元,罚没款8361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861元,罚款7800元,罚没款8661元。
78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2
路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71号
当事人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2023年09月13日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给予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3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27
3
路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70号
当事人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2023年09月13日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的处罚
给予台州市新天地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的处罚
35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