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豪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雨晴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MA9NARQY6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江浙大道与S208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326号日用品产业园;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江浙大道东段南侧324号电镀园区17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6〕238号
2026年6月16日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水电气暖领域价格监管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大对转供电、转供水等环节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加价、捆绑收费等行为”。对河南亿豪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转供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联系该单位法人,该单位法人何雨晴未在现场,委托张俊浩全程陪同配合检查并做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虞城县供电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2026年1至4月份收取园区承租用户电费原始票据、微信截图。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在转供电环节收取用户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人张俊浩及河南巨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勇进行询问,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虞市监责改【2026】26号,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相关的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转供电环节收取用户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认其违法事实。2026年6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虞市监责退【2026】1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价款11468.5元退还给用户,当事人于2026年6月30日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到位。2026年7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收取用户电费时应依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规定:“二、(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的规定进行收取。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虞城县供电公司电费电子发票显示,2026年1月至4月当事人向虞城县供电公司交纳电费258009.79元,共计301040度,平均电价0.857元/度。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收取用户0.952元/度,但当事人实收1.2元/度,2026年1月至4月用户共用46244度,合计多收用户11468.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河南亿豪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
1、罚款:8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河南亿豪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
1、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2
虞市监处罚﹝2026﹞238
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收取用户电费时应依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二、(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的规定进行收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该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虞城县供电公司电费电子发票显示,2026年1月至4月当事人向虞城县供电公司交纳电费258009.79元,共计301040度,平均电价0.857元/度。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收取用户电费标准为0.952元/度,但当事人实收1.2元/度,2026年1月至4月用户共用46244度,合计多收用户11468.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河南亿豪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1、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