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国昌 | 注册资本:3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754915768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东工业园区耶溪路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1
(2025)浙06民终296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华雷钢管租赁站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14
(2025)浙0603民初20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华雷钢管租赁站
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1
(2025)浙0603民初20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华雷钢管租赁站
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9
(2023)浙0603民初12088号
合同纠纷
廖**,廖**
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新天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4-01-16
(2023)浙0603民初12088号
合同纠纷
廖**,廖**
绍兴柯桥新天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1-02-03
(2020)浙0603民初100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百欧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7
2020-11-13
(2020)浙0603民初100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百欧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8
2020-06-11
(2020)浙0603民初43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绍兴锦裳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1
2020-08-10
(2020)浙0603民初72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徐**、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4
2020-06-11
(2020)浙0603民初4379号
绍兴锦裳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1-25
2018-12-25
(2018)浙0603民初116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市美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1-08-08
2011-08-08
(2011)绍民初字第1696号
一般人格权纠纷
吴**与绍兴县奥达电梯有限公司、绍兴鹏顺纺织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440号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浙江新布洁纺织有限公司4号、5号厂房内的两台电梯维保。上述两台电梯在2025年7月份办理使用登记证后,因浙江新布洁纺织有限公司4号、5号厂房未出租,故一直未使用。但当事人未对上述两台电梯报停,系统一直显示在用状态。2026年2月初,浙江新布洁纺织有限公司将4号、5号厂房出租并启用了上述两台电梯,但当事人以为这两台电梯是停用,故一直未做半月度维保。因当事人尚未收取过维保费用,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2
绍柯市监处罚〔2025〕556号
当事人无改造电梯的许可资质,对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内部的三台电梯进行改造;当事人对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内的电梯及绍兴市柯桥区擎宇化纤有限公司厂房内的电梯进行虚假维保。
当事人虚假维保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改造资质增加电梯轿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二、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三、没收违法所得7620元(人民币柒仟陆百贰拾元整);四、罚款100000元(人民币拾万元整)。综上:一、没收违法所得9520元(人民币玖仟伍佰贰拾元整);二、罚款110000元(人民币拾壹万壹仟元整);综上共计罚没款总额119520(人民币拾壹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
2210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