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稷峰镇山城慧姐老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4MAD5A5R727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峰镇稷圣路与育英街交叉口南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罚〔2026〕25号
当事人的鲜毛肚于2025年10月11日从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鑫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8袋,购进价格为45元/袋,截止检查时剩余7袋;一夜珵金鲳鱼于2024年10月12日从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鑫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一件共50袋,购进价格为5元/袋,售价10元/袋,截止检查时剩余1袋,昆城慧姐调味粉从成都购进,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截止检查时剩余半袋。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和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食品生产行为违法判定问题》的答复“3、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既不扣除成本。”的规定,因当事人的昆城慧姐调味粉时间较久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也未建立使用和销售台账,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昆城慧姐调味粉的货值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鲜毛肚7袋×45元/袋+一夜珵金鲳鱼1袋×10元/袋=325元,无违法所得。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鲜毛肚7袋、一夜珵金鲳鱼1袋、昆城慧姐调味粉半袋;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