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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瑞蓓缇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美锦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6MA28RWH94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杭庭2-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5﹞20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3日15时35分,被处罚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截至当日部分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如下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袋“FAUPREMIUMSHINYPUMPKINMODELINGMASK”,1瓶“GENTLEPEELINGCREAM”,1瓶“SEAWEEDMASK”,1瓶“SULFURTHERAPEUTILMASK”,1瓶“STRAWBERRYMASK”,1瓶“AZULMASK”,1瓶“TEATREETONFRwithBHA”,1瓶“RefreshingCleansingGel”,1瓶“tHwemoCEUTICALDeACAcidermfoamgel+”,1瓶“tHermoCEUTICALDEACAcidermToner”,1瓶“GREENTEANEUTRALIZER”,1瓶“丝莱得黄瓜爽肤水”,1袋“艾芙优植物玫瑰软膜粉”,1瓶“温润滋养按摩膏”,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INTENSIVEHYDROGELNECKMASK”2盒、“FAUPREMIUMSHINYPUMPKINMODELINGMASK”1袋、“GENTLEPEELINGCREAM”1瓶、“SULFURTHERAPEUTILMASK”1瓶、“STRAWBERRYMASK”1瓶、“AZULMASK”1瓶、“TEATREETONFRwithBHA”1瓶、“GREENTEANEUTRALIZER”1瓶、“RefreshingCleansingGel”1瓶,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如下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袋“FAUPREMIUMSHINYPUMPKINMODELINGMASK”,1瓶“GENTLEPEELINGCREAM”,1瓶“SEAWEEDMASK”,1瓶“SULFURTHERAPEUTILMASK”,1瓶“STRAWBERRYMASK”,1瓶“AZULMASK”,1瓶“TEATREETONFRwithBHA”,1瓶“RefreshingCleansingGel”,1瓶“tHwemoCEUTICALDeACAcidermfoamgel+”,1瓶“tHermoCEUTICALDEACAcidermToner”,1瓶“GREENTEANEUTRALIZER”,1瓶“丝莱得黄瓜爽肤水”,1袋“艾芙优植物玫瑰软膜粉”,1瓶“温润滋养按摩膏”,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INTENSIVEHYDROGELNECKMASK”2盒、“FAUPREMIUMSHINYPUMPKINMODELINGMASK”1袋、“GENTLEPEELINGCREAM”1瓶、“SULFURTHERAPEUTILMASK”1瓶、“STRAWBERRYMASK”1瓶、“AZULMASK”1瓶、“TEATREETONFRwithBHA”1瓶、“GREENTEANEUTRALIZER”1瓶、“RefreshingCleansingGel”1瓶,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
11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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