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新区锦富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影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201MA6X7C0F18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鼎路A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0
(2024)陕02民终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铜川新区锦富商行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耀烟处﹝2024﹞第43号
当事人杜影影2024年1月至7月期间,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两次,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2024年7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耀烟处[2024]第2号、耀烟处[2024]第41号。现两次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处罚程序均已终结。当事人杜影影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具体违法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2024年1月11日15时5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铜川市新区金鼎路A1号商铺的铜川新区锦富商行店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中华(细支)8条,共计1个品种8条。经调查当事人杜影影由于自己店中高档品牌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委托朋友从外地购买邮寄中华(细支)卷烟供店里销售。当事人杜影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杜影影处其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000.00元8%的罚款计3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已于2024年1月23日执行完毕。2024年7月9日11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新区金鼎路A1号商铺的铜川新区锦富商行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商店仓储区域货架上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中华(硬)2条、中华(软)7条、长白山(人参参缘)11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1条、冬虫夏草(和润)1条、延安(中支1935)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共计7个品种25条。经调查,发现上述卷烟系当事人杜影影在外收购自己店用于日常销售,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杜影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杜影影处其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200.00元10%的罚款计112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已于2024年7月22日执行完毕。
杜影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1月11日及7月9日,两次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辖区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因其一年内被我局行政处罚处罚两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责令杜影影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一个月。
0.00元
耀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4-08-19
2
耀烟处﹝2024﹞第41号
2024年7月9日11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新区金鼎路A1号商铺的铜川新区锦富商行,向现场负责人杜文迁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仓储区域货架上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中华(硬)2条、中华(软)7条、长白山(人参参缘)11条等,共计7个品种25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耀烟存通[2024]第058号)副联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杜影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杜影影由于自己店某些品牌卷烟不够日常销售,遂从熟人处购进卷烟供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杜影影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杜影影违法进货总额为112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杜影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处以杜影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200.00元10%的罚款计1120.00元的行政处罚。
1120.00元
耀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4-07-22
3
耀烟处﹝2024﹞第2号
2024年1月11日15时5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铜川市新区金鼎路A1号商铺的铜川新区锦富商行,向现场负责人杜文迁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烟柜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中华(细支)8条,共计1个品种8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耀烟存通[2024]第002号)副联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杜影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杜影影由于自己店中高档品牌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通过朋友从外地邮寄卷烟供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杜影影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当事人杜影影违法进货总额为40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杜影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处以杜影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000.00元8%的罚款计320.00元的行政处罚。
320.00元
耀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