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务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061110000Y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蓼江石桥头一巷160号蓼江工业园B栋-01(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9
(2023)粤0111民初259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荣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广记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3-12-05
(2023)粤0111民初259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荣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广记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398号
经查明,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生产“电热柜式烧鹅炉(型号:RD-DR06,生产日期:2024-11-05)”2台,成本价为1000元/台。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无偿提供上述1台样品给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检。2024年12月17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JDJD***********),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电热柜式烧鹅炉(型号:RD-DR06,生产日期:2024-11-05)”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12项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39-2008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商业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2025年1月8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电热柜式烧鹅炉(型号:RD-DR06,生产日期:2024-11-05)”2台,其中1台用于无偿抽检,1台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0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调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质;3.涉检产品的《检验报告》(No:JDJD***********),证明涉检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4.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证明涉案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热柜式烧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热柜式烧鹅炉(型号:RD-DR06)”;二、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热柜式烧鹅炉(型号:RD-DR06)”1台;三、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2
(穗云)应急罚﹝2024﹞C-23号
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荣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4年6月14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单位已整改完毕。(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序号26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