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北食为本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庆良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1MA0DBFTL6N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段宅城通房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6年01月19日,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位于枣强县枣强镇段宅城通房路2号的河北食为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信中提及的“故城三豆”产品及外包装盒。经调查询问,“故城三豆”产品是衡水耀动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河北食为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包装盒是由衡水耀动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标注有误的产品共计6盒,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33元/盒,该公司上述产品涉嫌产品与标签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对投诉举报线索作进一步调查,2026年01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6年01月19日,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位于枣强县枣强镇段宅城通房路2号的河北食为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信中提及的“故城三豆”产品及外包装盒。经调查询问,“故城三豆”产品是衡水耀动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河北食为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包装盒是由衡水耀动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标注有误的产品共计6盒,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33元/盒,该公司上述产品涉嫌产品与标签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对投诉举报线索作进一步调查,2026年01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内未发现投诉举报信中提及的标注有“Q/HSGS 0001S-2019”字样的“故城三豆”产品,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确认共生产了“故城三豆”1000盒,其中有6盒产品是外包装标注有“Q/HSGS 0001S-2019”字样的,销售价格是33元/盒,违法所得198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委托生产合同。2026年0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监罚告【2026】SP-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属于生产食品与标签不符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第69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2条较轻幅度“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
2026-03-16
2
市监处罚〔2026〕21号
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举报函。2026年2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食为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中发现当事人的企业互联网宣传网页,网页地址为 http://www.shiweibensp.com/?gongsi/67.html,网页上方写有河北食为本食品有限公司,在导航栏的“新闻资讯-公司新闻”中有一篇名为“经常吃五谷杂粮有哪些好处?”的文章,发表时间为2024年11月24日,该文章有“促进人体健康、预防肿瘤发生、帮助排便清肠、增进大脑技能,谷氨酸可改善脑部机制,治疗癫痫、痴呆症等;豆类食物中富含蛋白质、氨基酸和B族维生素等,具有良好的抗癌作用,常吃可预防肿瘤病变;丰富的膳食纤维可缩短废物在肠道中停留的时间,减少致癌物质与肠道黏膜接触的几率,有利于防止便秘和结肠癌的产生。”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1200元。
1200.00元
-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