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郑川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继开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802588397503C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57号2单元1层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6
(2024)川1802民初1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雅安市郑川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汪**,雅安隐舍全福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8
2023-05-05
(2023)川1803执8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雅安市郑川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雅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工雅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雅雨市监处罚〔2025〕147号
(一)当事人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建设安装、运营管理并收取费用的雅雨路十里原湾二期八栋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后续的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雅雨路十里原湾二期八栋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处(两处)上墙公示的“电动车充电站收费说明”(两处分别有一张公示牌)所公示的“电价标准:0.43 kw/h (正确标注应为0.43元/kwh)”,但是同一公示牌上所公示的“四种类型的充电器功率对应的四个基础电费换算出来的电价都高于公示的电价标准:0.43 kw/h(正确标注应为0.43元/kwh),同时对应的四个充电服务费都是0.1元/小时”。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用手机微信分别对该小区八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二机充电二维码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三机充电二维码进行扫描,扫码后跳转的页面均显示6个种类充电时长的“计费标准”都一致:“有五种类型的充电功率,对应的电费都是0.8元/度,对应的服务费分别是0.12元/小时、0.15元/小时、0.18元/小时、0.21元/小时、0.24元/小时”。当事人在该小区上墙公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收费公示牌(以下简称:线下公示)和用手机微信扫描该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二维码后跳转的页面显示的充电收费公示页面(以下简称:线上公示),虽然当事人在线下线上公示都做到了价费分离,但是线下线上公示的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都不一致,当事人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n(二)当事人存在未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费的违法事实。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用手机微信分别对雅雨路十里原湾二期八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二机充电二维码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三机充电二维码进行扫描,扫码后跳转的页面均显示6个种类充电时长的“计费标准”都一致:“有五种类型的充电功率,对应的电费都是0.8元/度,对应的服务费分别是0.12元/小时、0.15元/小时、0.18元/小时、0.21元/小时、0.24元/小时”。调查取证中,该小区管理物业公司乐山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小区物业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来证明:一是雅雨路十里原湾二期八栋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是由当事人雅安市郑川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安装、运营管理并收取费用的;二是该小区向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电电费税后电费单价均为0.43元/千瓦时(即0.43元/度)(《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有关电价政策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17〕13号)雨城区居民生活电价政府定价为0.43元/千瓦时<即0.43元/度>);三是该小区物业公司是按照税后电费单价“0.43元/千瓦时(即0.43元/度)收取该小区内八栋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运营商雅安市郑川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电费的。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2025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雅雨市监限提〔2025〕061801号)。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2025年6月1日雅雨路十里原湾二期小区内八栋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设备升级更换成了新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设备“云易充”(4G模块,生产单位:云易充(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升级施工佐证照片6张(照片上左下角有水印时间2025/06/01),同时当事人解释2025年6月1日前该小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老设备是“闪开·来电”(2G模块,生产单位:嘉兴智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6月1日因为升级更换成其它品牌的新设备,老设备“闪开·来电”(2G模块)已经拆除,当事人已经无法提供老设备“闪开·来电”(2G模块)的相关记录数据(包括老设备充电桩的收费记录明细)。当事人还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小区八栋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新设备“云易充”<4G模块>)用户充电记录明细表1份(共33页,1997个充电记录)显示从2025年6月1日 (20:54:24)起至2025年7月15日 (05:55:38)止,该明细表汇总统计得出雅雨路十里原湾二期八栋和四栋地下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桩共使用电1823.671度,收取电费1459.04元,按照电费单价0.43元/度(《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有关电价政策的通知》(雅发改价格〔2017〕13号)雨城区居民生活电价政府定价为0.43元/千瓦时<即0.43元/度>)计算,多收取电费674.86元。当事人解释该小区物业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的电费单价0.43元/度、综合服务费等0.37元/度,合计0.8元/度,所以当事人就按照成本价0.8
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依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4.86元(大写:陆佰柒拾肆元捌角陆分);2、罚款人民币2479.78元(大写:贰仟肆佰柒拾玖元柒角捌分)。
2479.78元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