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树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AY4NM6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县红城乡太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332号
经查实,当事人赵树梅通过武汉璟弘龙翔农化有限公司业务员陈(音)某从厂家购进8吨“鄂福?复混肥料”(标称生产单位:武汉璟弘龙翔农化有限公司,型号规格:净含量40kg 中氯,总养分≥51% N-P2O5-K2O 26-10-15,生产日期:2025.5.7),购进价格2900元/吨。当事人按130元/袋的价格(计3250元/吨)销售给周边农户。至《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时,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完。本案货值金额26000元,违法所得28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板块第120页“一般裁量阶次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2.按货值金额1.8被处罚款46800元。合计罚没款49600元。
468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监利市监处罚〔2023〕258号
2023年5月,赵树梅从流动送货车购进掺混肥料3吨(标称生产单位:武汉璟弘农翔农化有限公司,规格型号:总养分≥51% N+P2O5+K2O 26-10-15 含中氯 净含量:40kg),购进价格3250元/吨。当事人以3625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农户。至调查时,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完、使用,无法召回。本案货值金额3625元×3=10875元,违法所得11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2.罚款19000元;合计罚没款:20125元。
19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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