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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皇城供水工程管理站皇城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正峰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576983783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城郑集镇街道 (一照多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5〕216号
经查,当事人在原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郭海、章咀水厂供水价格的通知”(宜价字〔2018〕12号)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2023年至2024年按照1.80元/吨的标准向王集镇和南营街道办事处18个村民委员会收取水费(共用水27420吨,多收水费金额1371元);2023年至2024年按照1.75元/吨的标准向郑集镇人民政府等13个单位收水取费(共用水63100吨,少收水费3155元)。 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已向王集镇和南营街道办事处韩公村等18个村民委员会退还2023年至2024年多收取的水费1371元、向郑集镇人民政府等13个单位追缴少收取的水费3155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全部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宜城市监处罚〔2025〕82号
经查,章咀水厂由宜城市皇城供水工程管理站皇城水厂代管,业务自主经营,对外开具发票都是以宜城市皇城供水工程管理站皇城水厂的名义开具,因当事人未建立在用水表的强制检定档案,无法确定在用水表的使用情况。目前宜城市皇城供水工程管理站皇城水厂在用水表19124块、章咀水厂在用水表16793块,在责令改正前均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宜城市皇城供水工程管理站皇城水厂和章咀水厂分别于2025年2月20日和2025年4月21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将购买的400块水表送到宜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了计量检定,目前更换了257块检定合格的水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水表,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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