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俊男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邬学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MA7GDH8B2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台州学院市府大道11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4﹞58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且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够提供部分进货票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软性亲水接触镜31瓶;二、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够提供部分进货票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软性亲水接触镜31瓶;二、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2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