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县丰索农资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丰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5MA7HYENJ0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火花镇兴合村纳坡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农〔农药〕罚〔2026〕1号
2026年3月24日,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6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紫云自治县火花镇兴合村的农资店,发现农药辛菌胺醋酸盐(生产企业: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辛菌胺1.9%,剂型:水剂,规格:200g/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860,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数量28瓶;农药阿维菌素(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672,生产企业:广西金丝鸟农化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及其含量:10%,剂型:悬浮剂,规格:500g/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16日,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10瓶。上述二种农药已经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当事人仍将其放在农资店售卖,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行为按经营劣质农药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图等文书材料,并依法对以上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2026年4月1日,经本机关领导同意进行了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日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调取了身份证等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8月19日从镇宁县打帮潘虎农资店购进农药辛菌胺醋酸盐2件共60瓶,进货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2024年10月3日,当事人将32瓶用在自己家种植的蜂糖李树上(面积约80亩)防治流胶病,这批辛菌胺醋酸盐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2026年3月24日执法检查时摆放在门店内经营的28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在2026年1月1日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超过质量保证期产品货值金额为420元;在2023年5月30日从镇宁县打帮潘虎农资店购进阿维菌素1件共40瓶,进货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2024年4月6日,当事人将30瓶用在自己家种植的蜂糖李树上防治红蜘蛛等害虫,这批阿维菌素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质量保证期为2年,2026年3月24日执法检查时摆放在门店内经营的10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在2026年1月16日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超过质量保证期产品货值金额为150元。以上二种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违法所得合计为0元,超过质量保证期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570元。
1.没收农药10.6kg。其中:辛菌胺醋酸盐5.6kg(28瓶)、阿维菌素5kg(10瓶);
2.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紫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