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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腾越镇汪绍东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绍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2MA6PC67D3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砚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砚湖花园小区E区6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腾市监罚〔2023〕145号
当事人于2021年04月16日经登记,在腾冲市腾越镇砚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砚湖花园小区E区65号商铺设立 “腾冲市腾越镇汪绍东诊所”从事诊疗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16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的规格为01.克/100片的氨茶碱片5瓶,进货价4.66元/瓶,合计23.30元;2021年10月份分别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4日,规格为1kg/袋的葛花1袋;购进生产日期2020年 3月4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日规格为1kg/袋的侧柏叶1袋,葛花进货价45元/kg,合计进货价45元,侧柏叶进货价12元/kg,合计进货价12元,以上药品合计进货金额80.30元。上述药品购进后当事人使用于诊所诊疗经营活动。“氨茶碱片”4瓶、“葛花”0.7kg、“侧柏叶”0.5kg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放在药房内用以诊所诊疗使用。2023年4月2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已在有效期内使用氨茶碱片1瓶,葛花0.3kg,侧柏叶0.5kg。过期的氨茶碱片有4瓶,货值金额计18.64元;过期的葛花0.7kg,货值金额计31.50元; 过期的侧柏叶0.5kg,货值金额计6元暂未使用,以上过期的药品合计货值金额56.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的过期药品:1、生产日期为2021年03月16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的规格为01.克/100片的氨茶碱片4瓶;2、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4日,规格为1kg/袋的葛花0.7kg; 3、生产日期2020年 3月4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日规格为1kg/袋的侧柏叶0.5kg; 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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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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