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金达莱朝鲜狗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相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02MA1D2H42X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三东路八三小区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林市监处罚[2023]141号
经调查该店于2000年5月17日在北林区北三东路八三小区楼下开始经营“金达莱朝鲜狗肉馆”因疫情原因于2023年2月末才开始重新经营,使用的豆油是从绥化市北林区博大粮油批发店购进的,执法人员在2023年3月20日现场检查时,该店经营者李相焕不在现场,该店经营者李相焕儿子李春植全程陪同检查,并当场提供了供货者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确认该店使用的是转基因豆油,该店共计购进60公斤大豆油和30公斤色拉油,该店经营期间共使用了50公斤大豆油和21公斤色拉油,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还有10公斤大豆油和9公斤色拉油未使用,该店负责人李春植共计购进转基因豆油金额969元。执法人员在该店的经营场所没有发现标示(本店使用的豆油是转基因豆油)字样,该店使用的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三: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手续1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3张
证据六:《现场笔录》1份;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
证据八:现场照片2张;
证据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证据十:《财物清单》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