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李勇鲜肉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1MA6MU3B0X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中心农贸市场69、70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凤处罚〔2026〕13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均含有相应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有效。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共购进生猪3头,其中2头生猪从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货主杨平购进,由凤庆县定点屠宰场屠宰,能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另1头生猪从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青云组曾开靖购进,由青云组曾开靖负责屠宰,未经凤庆县定点屠宰场屠宰,购进价格:14.4元/kg,共计:1800.0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还未销售,本案货值:18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调查期间当事人的陈述申请,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93kg;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5000.00元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