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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洪州镇龙运国副食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运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ET21J6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洪州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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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字[2023]1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0年3月30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洪州镇洪州农贸市场门面经营百货、副食、烟等批发零售。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洪州镇洪州村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批发部内货架上摆放有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销售,其中:1、“广发”芝麻饼50个(净重:4.6斤),生产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180天,销售价8元/斤;2、“珍滋”梳打饼18个(净重:1.7斤),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日,保质期:240天,销售价8元/斤。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购销票据、台账,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广发”芝麻饼4.6斤×8元+“珍滋”梳打饼1.7斤×8元=50.4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当事人门面经营情况和经营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及身份; 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日期。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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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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