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沛霆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MA497UC9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8号1幢3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86号
2026年4月21日,本局收到东莞市雅士顿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维权代理人骆泽文提交投诉书,投诉黄冈市黄商购物中心二楼“啄木鸟”服装专柜未经许可使用举报人代理维权的七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中的中文汉字“啄木鸟”进行商品宣传,并在销售商品小票上使用“啄木鸟”商标。“啄木鳥”商标系七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第25类服装商标,商标注册证第628220号。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局2026年5月9日以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2026年3月31日,举报人现场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啄木鸟”发光字宣传服装商品照片。2026年4月20日,举报人在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鉴证下前往黄冈市黄商购物中心二楼“啄木鸟”服装柜组购买休闲夹克1件,价格298元,打印“啄木鸟茄克”小票,微信支付截图显示收款商户为湖北黄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举报人要求下当事人开具发票,发票抬头为东莞市雅士顿服饰有限公司,开票单位为当事人所属集团公司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人收集2026年3月3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看和2026年4月20日在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鉴证下实地购买当事人商品获取小票照片、公证封存照片及《公证书》(2026)鄂黄冈证字第1248号等证据,向本局举报黄冈市黄商购物中心二楼“啄木鸟”服装专柜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26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中文“啄木鸟”发光字宣传已拆除。当事人经营场所试衣间上方仍有“上海啄木鸟4.5折”贴纸,专柜工作人员当场去除。现场销售服装吊牌均为上海啄木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品牌,所售商品未见附带中文“啄木鸟”商标字样。检查发现中文打印“啄木鸟裤子”客户联小票1张、“啄木鸟休闲裤”客户联小票1张、“啄木鸟羽绒服”客户联小票2张。
当事人隶属于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区东门路(黄商购物中心二楼)。营业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等。当事人分公司湖北黄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州分公司与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黄商购物中心二楼场地转租商户进行经营。服装商万拥军2025年8月1日与湖北黄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州分公司签订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万拥军联系上海啄木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供货,代理的服装商品由上海啄木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品,取得国际分类:25类注册商标,分别是第3246268号英文字母商标和第1293265号商标。服装商万拥军妻子、合伙人陈芬琴2026年1月1日与上海啄木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委托书》,获得服装经营授权。该运营管理项目由当事人统一对外,出具销售信誉卡和发票。
当事人经销自有品牌服装业务,虽然在经营场所未发现附着“啄木鸟”标识的服装,但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经营场所通过发光字宣传,突出使用中文“啄木鸟”字样。在销售服装小票上打印“啄木鸟休闲夹克”“啄木鸟裤子”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啄木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涉嫌构成对“啄木鳥”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该商标性使用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和当事人的身份产生误认,误认为当事人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存在授权经销商或其他关联关系,从而不适当地利用了积累在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给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及东莞市雅士顿服饰有限公司“啄木鳥”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本局认定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姚兰陈述,当事人销售上海啄木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和商标的服装对外开具黄商集团股份公司售货信誉卡或者发票,写明条码、品名,厂家处写明“N2”用以区分柜组。极少数情况下,打印购物小票,为了便于内部结算运营管理服务费,在品名前使用了“啄木鸟”或者“上海啄木鸟”,目的是区分柜组。举报人提供的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所属集团公司开具的发票,商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4.11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264.11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2
麻城市监处罚〔2024〕41号
-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7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9770.00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