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乌当宾隆百货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年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2MACBRWQJ4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观溪路街道新天卫城红景街区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从北京华联贵州贵阳宅吉店(养生坊)调拨涉案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8日)有机薏仁贡米共计15袋。在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12月28日(即保质期届满前)期间,当事人售出12袋,销售金额合计294.12元,其中8袋单价为25.80元、4袋因促销活动单价为21.93元。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5日(即保质期届满后),当事人另售出1袋,销售单价为25.80元,已将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剩余2袋被我局依法扣押,扣押货值为51.60元。综上,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77.40元。
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在进货时主动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涉案货值金额较小(77.40元)。此外,本案中,当事人在结账环节已发现涉案食品过期,并当即予以制止,消费者明知食品过期仍通过自助设备完成结账,该行为客观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上述情形表明,当事人虽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但在结账环节有阻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行为和动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损失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3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2
筑乌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从供货商修文县扎佐镇陈明钰蔬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23MA6HQ0P20C)以单价6元/kg的价格购进小米红椒(辣椒)20 kg,进货总价为120元。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期间对外销售。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以单价11.9794元/kg的价格销售小米红椒(辣椒)给抽检人员3.304 kg,实际收款39.57元。此外,在2025年10月22日到2025年10月23日期间,当事人另以单价11.3251元/kg小米红椒(辣椒)向顾客销售15.01 kg,实际收款169.99元。剩余1.686 kg属于正常范围内的损耗。
综上,该批次不合格小米红椒(辣椒)货值金额(数量*销价)为228.65元,计算方式为:(11.9794元/kg*3.304 kg)+(20 kg-3.304 kg)*11.3251元/kg=228.65元;违法所得209.56元,计算方式为:39.57元+169.99元=209.56元。
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单(编号:0001983)、承诺达标合格证以及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快速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NJC-2025-43888)复印件各一份,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台账,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另外,经查实,当事人两年内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已屡次被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罚款,但没收其违法所得209.56元。
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3
筑乌市监处罚[2025]0004号
经查,黑鱼(淡水鱼)是2024年10月1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梁怀水产批发部购进的,当时购进了3.80kg,购进价格为28元/kg,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35.60元/kg,黑鱼(淡水鱼)的货值总共为135.28元,违法所得为135.28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以及提供了进销存统计等资料,该公司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XBJ24520112690269245),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黑鱼(淡水鱼)经初检不合格。
2.《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执法检查图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合格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经营情况、货值金额等。
6.当事人提供不合格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商品验收单、进销存统计各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进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