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文正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志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LUB358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高原明珠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198号
经查,2024年2月2日当事人从贵州省泽洪商贸有限公司(原超超副食批发部)购进2盒(30包/盒)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孜然味,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3/07/22,保质期9个月),并在其商品出入库管理系统内命名为“乡里娃肉串孜然18g”进行销售,购进价格45元/盒(1.5元/包),销售价格2元/包。2024年4月24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2包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1包乡里娃黑山羊肉味肉串(孜然味,乡里娃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6克)、1瓶美汁源果汁、1包乖媳妇牌辣子鸡等食品,该消费者在当事人收银台付款后随即发现其中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孜然味,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2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消费者在购买现场向当事人经营者、员工进行了反映,当事人经营者现场查看了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发现确实已经过期。该消费者于2024年4月25日到我局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并向本局提供购物小票、购买视频及涉嫌超过保质期的11包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孜然味,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等证明材料,并接受本局询问调查。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摆放有消费者购买到的已超过保质期的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孜然味,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3/07/22,保质期9个月),但其货架上现场摆放有处于保质期内的乡里娃黑山羊肉串(孜然味,净含量16克,湖南省沅江市乡里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电脑上查询并打印编号“8009 NO.02202404240186”小票一张,该小票的编号、记载的购物时间、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与消费者向本局提供的购物小票原件一致。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商品出入库管理系统内查询到涉案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孜然味,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的商品维护信息显示,该商品货号6957270502014,自编码6957270502014,该编码与消费者提供的小票记载货号、当事人货架价格标签上的货号以及消费者向本局提供的超过保质期的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孜然味,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3/07/22,保质期9个月)的条形码一致。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加盖有供货方的食品安全溯源章(孜然味,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3/07/22,保质期9个月)的超过保质期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的销售单和采购收货单。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食品实施召回,在其收银区设立客户退货区、库房设立临期退货区等措施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因当事人在将涉案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孜然味,沅江市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克)录入其商品管理出入库系统时未录入具体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其销售记录中无法体现该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量,当事人及消费者也不确定双方2024年4月24日交涉过程中丢失的1包乡里娃黑山羊味肉串(孜然味,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2
威市监处[2023]2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8月03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高原明珠从事果品蔬菜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2023年6月2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当事人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2,标准指标:≤0.05,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乙酰甲胺磷”项目实测值1.88,标准指标:≤0.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检出存在严重健康风险问题。2023年6月7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当事人销售的泥姜:“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13,标准指标:≤0.1,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上述韭菜、泥姜的检验报告后,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当事人在签收检验报告后及时对外发布了不合格韭菜的召回公告。
当事人陈述涉案韭菜、泥姜均采购自威宁县开华街道薯城农贸市场的蔬菜经营户,并向本局提交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销货清单、采购收货单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查合格证明等进货来源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韭菜、泥姜供货者询问调查,并核实其提交的进货来源证明材料和抽样单记载内容,当事人所述涉案韭菜、泥姜的进货来源渠道和提交的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未能查证属实。依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局对当事人提交的由贵州江楠果蔬综合市场出具的涉案韭菜、泥姜的快检证明予以采信。
截止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韭菜5.6kg(含抽样的3.22kg,售价8.98元/kg)、不合格泥姜5kg(含抽样的3.21kg,售价19.98元/kg)。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韭菜、泥姜销售完毕及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的事实。
2.对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韭菜、泥姜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市场主体和食品经营资质的事实。
4.当事人委托书1份、经营者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3
-03SP050768;No:2023-03SP050767)及抽样单等证明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泥姜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负责采购蔬菜的员工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采购涉案韭菜、泥姜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7.当事人所称韭菜供货商戴某某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韭菜进货来源渠道和票据等证明材料未能查证属实的事实。
8.当事人所称泥姜供货商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泥姜进货
警告#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