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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嗣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1BFFWM5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绥芬河市中心广场西侧光华路文化街1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1
2023-05-12
(2023)黑1081民初68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姜*、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5﹞88号
2025年9月10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抽样单编号:SBJ25230000250343492,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5年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对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12-27,规格为480克/瓶的“荆条成熟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不合格食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黑龙江小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绥芬河市中心广场西侧光华路文化街100号未发现经营此次抽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12-27,规格为480克/瓶的“荆条成熟蜜”。受委托人唐富华向本局提供了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商品进货台账,召回公告,整改报告;以及供货商黑龙江小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蜂蜜的进货票据、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唐富华就涉案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抽样食品生产日期为2024-12-27,规格为480克/瓶的“荆条成熟蜜”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从黑龙江小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瓶涉案产品,每瓶44.1元,进货金额共176.4元。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表示该批次蜂蜜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392元,违法所得392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当事人对所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12-27,规格为480克/瓶的“荆条成熟蜜”中检测出的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不知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免于处罚。
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牡绥市监处罚﹝2024﹞96号
2024年11月6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领取案源,抽检监测(中央转移) 2024年总局抽检计划2024年10月17日对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销售的铁杆山药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对其铁杆山药抽样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所购进的铁杆山药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承认《检测报告》抽检的铁杆山药是其店销售的。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杆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制定单岳峰、孙婉滢为办案人员。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平步青云超市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许键锋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抽样日期2024年10月17日铁杆山药的进货票据、产地证明、进货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抽样的食品在其经营项目范围内。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7日销售的铁杆山药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从牡丹江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共20斤铁杆山药,每斤7.5元,进货金额共150元。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许键锋在询问笔录中表述该批次铁杆山药除了破损被处理掉的已全部销售。该铁杆山药零售价为8.99元每斤,铁杆山药共20斤,货值金额共179.8元,违法所得179.8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牡丹江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铁杆山药的进货票据、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免于处罚
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3
绥市监处罚﹝2023﹞14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抽样的食品在其经营项目范围内。当事人在2023年5月24日销售的油菜(普通白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从牡丹江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4斤(12kg)油菜(普通白菜),每斤购进价格1.9元每斤(3.8元/kg),进货金额共45.6元。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人汪颖笔录上说明和提供的2023年5月24日的销售台账显示,油菜(普通白菜)销售价格2.39元每斤(4.78元/kg)。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流水显示,在2023年5月24日销售了11.9kg油菜(普通白菜)共计销售11.9kg油菜(普通白菜),销售总价57元。抽样品10.108斤(5.054kg),抽检样品单价2.39元每斤(4.78元/kg),抽样样品总金额24.16元。油菜(普通白菜)共24斤(12kg),货值金额共57.36元,违法所得57.36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牡丹江市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油菜(普通白菜)”的进货台账及供货商牡丹江市龙江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王玉英身份证复印件、产地收购证明。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1、免于处罚;2、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菜(普通白菜)(因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菜(普通白菜)已全部销售,所以无没收油菜(普通白菜)。
0.00元
绥芬河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