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孙韩宇悦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保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4MAB0K7UY4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69号太奥广场11栋1单元1层水吧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莲烟处﹝2024﹞第023号
2024年2月6日19时0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69号太奥广场11栋一单元一层水吧商铺孙韩宇悦烟酒商行内存放有违规卷烟。1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该店,在向当事人孙保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商店展示柜及商店西南角存放的纸箱内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的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细支)7条、芙蓉王(硬细支)6条、兰州(细支珍品)3条、兰州(硬珍品)7条、黄鹤楼(软蓝)4条、中华(双中支)3条、兰州(黑中支)3条等,共计30个品种,88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莲湖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莲烟存通字[2024]第03017、03018、03019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孙保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孙保珍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不够销售,遂在其他商店通过调货收购的方式购买卷烟,放于自己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孙保珍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2024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4〕4号)文件,当事人孙保珍违法进货总额为2273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孙保珍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2735.00元10%的罚款计2273.50元的行政处罚。
2273.50元
莲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4-04-12
2
莲市监罚〔2024〕91号
经查,当事人购进2瓶五粮液八代白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八代白酒2瓶,售价980元每瓶,违法经营额为196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没收当事人侵权五粮液白酒2瓶,处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