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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旺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桥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821MAC6FJC55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罗坊村中段箭背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汀市监大处字【2023】27号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汀县腾飞1路恒盛工业园园区内的龙岩市旺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生鲜类食品所使用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所使用的食品冻库的壳管式冷凝器1台正在运行,表面无铭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壳管式冷凝器的使用登记证书、出厂合格、检验合格等材料。 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龙岩分院工作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现场使用的表面无铭牌的上述壳管式冷凝器进行测量,并现场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汀市监大限提〔2023〕040601)要求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提供该冷凝器的《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产品合格、检验合格相关材料。当事人至2023年4月23日亦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格材料与检验合格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遂立案调查。2023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吕春海进行了询问,并取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因调查期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桥东口头提出涉案冷凝器非当事人所有。2023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汀市监大限提〔2023〕060801),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前出具涉案表面无铭牌壳管式冷凝器的所有权与所有权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供。
警告|罚款(4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45000.00元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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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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