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泰盛宏达建材销售经营部(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筱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073859633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钢厂大门内右侧存车房一楼(自编号)8号仓库[油榨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26001号
经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贵阳市南明区泰盛宏达建材销售经营部(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7月12日,注册登记时提供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以上注册登记时提供的申请文书中谢科、周君彦两人签字的地方均非其本人签字,也未得到谢科、周君彦本人授权,系周安兰伪造,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贵阳市南明区泰盛宏达建材销售经营部(普通合伙)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系统打印基本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2.贵阳市南明区泰盛宏达建材销售经营部(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龚筱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3.贵阳市南明区泰盛宏达建材销售经营部(普通合伙)注册登记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事实;
证据4.谢科身份冒用卷宗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事实;
证据5.周君彦身份冒用卷宗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事实;
证据6.2025年7月31日龚筱玲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事实。
证据7.2025年7月31日周安兰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事实。
证据8.谢科、周君彦出具的谅解书。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