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黄梅县黄梅镇九龙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成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8E5394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县黄梅镇古塔西路17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9-10-24
(2019)鄂11民初1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梅县黄梅镇九龙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5〕128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在经营场所销售经员工分装的广西白糖、黄冰糖、老红糖、武穴豆条四种食品包装标签上的保质日期与原始包装上的保质日期不一致。本局于当日对上述分装的散装食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月24日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其中广西白糖、黄冰糖、武穴豆条三种食品保质日期虽早于原保质日期,但在保质期之内,故本局于2025年2月21日解除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标签上的保质日期,当事人迅速予以了改正。又因分装的3袋老红糖包装袋上标示的保质日期均比原保质日期延长了,没有解除扣押,但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申请自行销毁了。上述3袋分装的老红糖包装日期与保质日期分别为:有2袋称重日期2025-01-04,保质日期2025-12-30;1袋包装日期2025.01.09,保质日期2026.01.04。原始包装上标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按保质期18个月推算,保质日期应为2025年8月12日。3袋老红糖标的保质日期均比原保质日期延长了,销售价分别为4.1元、4.2元、4.3元,价值总计12.6元。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袋分装的老红糖由当事人2024年12月19日购进,购进数量2袋(净含量25kg/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购回后一直进行分装销售,销售时工作人员按当天分装日期后推360天作为保质日期标示在分装包装袋上。截止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老红糖销售了46.838kg,销售收入为561元。按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推算,该批次红糖的保质日期应为2025年8月12日,但当事人自2024年12月19日销售时以当天分装日期后推360天作为保质日期,则超过了实际保质日期,属于标注虚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老红糖货值总计573.6元(561元+12.6元)。当事人2025年5月10日向本局申请减轻处罚,称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迅速张贴公告召回问题食品,立即整改到位,且消费环境降低,经营状况不乐观,申请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标注虚假保质期老红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销售违法所得561元,并处以2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并执行20561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