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盛大药房有限公司漕河鼎丰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CNQ2EE0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四路32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合法药品经营资质。当事人负责人沈某确认,当事人先后将蕲春县大同镇卫生院在职职工刘某某、蕲春县人民医院在职职工袁某某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记为当事人执业药师和质量负责人,但二人均未实际在岗履行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等法定职责。其中,刘某某(注册证号422224110675)于2024年10月21日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至当事人处,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某未实际到店、无考勤记录,且当事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注册证于2025年5月12日注销;袁某某(注册证号422224110841)于2024年11月26日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至当事人处,其陈述未实际任职、仅偶尔帮忙,当事人未为其设置考勤记录、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沈某陈述双方系合伙入股但无书面协议及实际分红,袁某某于2025年11月19日提交注销注册申请。以上事实,有沈某及刘某某、袁某某的询问笔录佐证,且经向蕲春县人民医院、大同镇卫生院核实,确认二人均系卫生部门在岗职工,同时结合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医疗保障局复函等证据予以确认,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未实际在岗履职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