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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祖山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H543N1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5号(邻里中心)1-1-18(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4﹞第54号
鉴于当事人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522205元,违法程度严重;但当事人在本案案发前两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被处罚过。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52205元的10%的罚款,计人民币522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娇子(蓝时代)、利群(软红长嘴)等83种270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8.3条以网银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本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522205元,违法程度严重;但当事人在本案案发前两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被处罚过。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52205元的10%的罚款,计人民币522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娇子(蓝时代)、利群(软红长嘴)等83种270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8.3条以网银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
5220.50元
余姚市烟草专卖局
2024-06-03
2
余市监处罚﹝2024﹞44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7日,被处罚人宁波祖山超市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5号(邻里中心)1-1-18被查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提供完整的索证索票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麻辣干子味10包、泡椒味厚豆干17包、湘楚甜麻味手撕素肉6包、川香麻辣味魔芋9包。<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麻辣干子味10包、泡椒味厚豆干17包、湘楚甜麻味手撕素肉6包、川香麻辣味魔芋9包。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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