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优聪爱母婴用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MA7CT50TX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浙北商业广场16幢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8
(2025)浙0784民初75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兴优聪爱母婴用品商行
永康市海豚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7
(2025)浙0522民初221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长兴优聪爱母婴用品商行
长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62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2日,当事人长兴优聪爱母婴用品商行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浙北商业广场16幢101号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牙膏。<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店内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无法提供店内经营的牙膏的进货票据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时,牙膏的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又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法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即《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4支“巧虎儿童牙膏”和12支“KAO/花王儿童防蛀牙膏”。<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店内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无法提供店内经营的牙膏的进货票据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时,牙膏的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又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法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即《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4支“巧虎儿童牙膏”和12支“KAO/花王儿童防蛀牙膏”。
20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