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英林镇黄仙粮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万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18C4Y3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民生路2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3〕17-95号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含有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胜坤、蔡淅荣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晋江市英林镇黄仙粮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8C4Y3P,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万生,经营场所: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民生路234号,经营范围:零售:散装食品。经营者:黄万生,性别:男,出生:1962年1月10日,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园庄镇霞山村汀洋店4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711294837,联系电话:1306715105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7月7日,接到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表明,2023年6月14日在我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晋江市英林镇黄仙粮油店销售粗粉和白粿片经检验,粗粉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白粿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后,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晋江市英林镇黄仙粮油店涉嫌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销售日期2023年6月14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民生路23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黄万生配合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现场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3年6月14日批次的粗粉和白粿片。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是一家零售散装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米面产品。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经营的粗粉和白粿片在本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粗粉报告编号FS2023614259,铝的残留量不合格,实测值为237mg/kg,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白粿片报告编号FS2023614252,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实测值为1.10g/kg,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陈述向泉州市亮大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翁通亮(实际为石狮市玉茹食品店经营者)购进30斤粗粉,购进价格1.2元/斤,销售价格1.8元/斤,销售额计54元;向晋江俩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斤白粿片,购进价格1.8元/斤,销售价格2.0元/斤,销售额计20元,二批总计74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未能提供供货商的食品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翁通亮及晋江俩兴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丽娥进行了核查,二者皆否认该不合格产品为其所供应。翁通亮否认曾提供给当事人泉州市亮大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洪丽娥说明以前合作时有提供营业执照给当事人,没有提供供货单(2023年6月14日)及随货合格证(2023年6月14日)给当事人。当事人所供述的两家供应商皆否认不合格的产品为其供应,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证,当事人未完全尽到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已将供货商石狮市玉茹食品店的违法线索抄告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本局抽检报告(报告编号FS2023614259及报告编号FS2023614252)、抽样单、抽样视频等证明材料;证明案件来源,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粗粉和白粿片食品添加剂超标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以上批次粗粉和白粿片产品库存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情况事实;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未能提供供货商的食品许可证,表明当事人的履行进货验证义务的情况;
6.石狮市玉茹食品店经营者翁通亮及晋江俩兴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丽娥的询问笔录说明当事人履行进货验证不到位。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对于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验证未到位,依据《 福建省市场
罚款(5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4元)
51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