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向桥红兵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凤姣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553913520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向桥乡王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60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2026年4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当日7时49分,销售(百灵)牛黄解毒片(国药准字Z52020124)2盒,现场无法提供对应处方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2026年5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8时17分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国药准字H20153035)1盒,仍无法提供处方笺,执法人员再次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2026年5月19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当日6时11分销售依托考昔片(国药准字HJ20181027、国药准字HJ20181031)1盒,现场仍无法提供相应处方笺。
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店长王某某受投资人委托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承认未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并对上述全部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意见,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