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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贞晶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95580589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浙07民终2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敏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
马**,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8
(2024)浙0783民初11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
东阳市敏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5-01-02
(2024)浙0783民初11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
东阳市敏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04-24
(2024)浙0382民初2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3-09-11
(2023)浙03民终3952号
合同纠纷
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瑞安市东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颜**,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06
(2022)浙0382民初12061号
合同纠纷
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瑞安市东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颜**,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7
2023-02-10
(2022)浙0382民初12061号
合同纠纷
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杨*,瑞安市东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颜**,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8
2023-01-03
(2022)浙0382民初12061号
合同纠纷
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瑞安市东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颜**,杨*
乐清市人民法院
9
2022-01-26
(2021)京0491民初3684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朱**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10
2021-11-01
(2021)京0491民初3684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朱**
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2-24
(2021)京0491民初3684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朱**
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
2021-11-09
(2021)京0491民初3684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朱**
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2-21
(2021)京0491民初3684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朱**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8-12
2021-04-27
(2021)京0491民初825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赵**与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3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8-02
2021-04-26
(2020)京0491民初3415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赵**与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25
2020-09-30
(2020)京0491民初2536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杨**与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8
2020-11-12
(2020)浙0382民初675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艾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乐清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5﹞177号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之基准处罚决定: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04314.86元处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73020.40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8374.9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187.4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7207.88元。
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104314.86元处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73020.40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8374.9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187.4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7207.88元。
87207.88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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