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文峰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MAC229FF4F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29、30、43、44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06环罚﹝2025﹞38号
未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整)。
50000.00元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08
2
通州市监处罚〔2025〕1400048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10月26日,于2024年6月投入运营,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项目。2024年08月06日,当事人向宋俭杰购买二手叉车总计7台,用于厂区内生产需要,在叉车到场后,当事人便安排员工驾驶叉车进行作业。上述叉车自投产至案发,均未检验、办理使用登记。2024年10月0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叉车未悬挂车牌,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且现场有1名无证作业人员正在驾驶案涉叉车从事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案涉7台叉车,并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无证人员从事叉车驾驶作业。查封期间,因生产需要,当事人擅自解封叉车进行作业。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复查,未在前期查封地点发现案涉查封的叉车,在对当事人住所全面检查后,发现案涉叉车并再次查封。
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2024年11月16日,当事人向南通通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叉车3台,并临时聘用作业人员2人,用以生产。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使用特种设备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单位,其报废机动车的装卸、搬运及拆解过程中,必然需要使用到叉车进行辅助,且当事人的管理机构与江苏鑫冶金属板业有限公司一致,而江苏鑫冶金属板业有限公司名下曾有2台经检验合格的叉车运行,因此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安全管理机构理应具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本常识。然而:一、当事人购进7台二手叉车,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且使用未持证人员驾驶叉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是从2024年5月开始试生产,运营时间较短且运营情况较为困难,且在案发后,及时停止未持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该法第六条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二、当事人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常识,在明知本单位叉车未经检验、被查封的情况下,迫于生产压力擅自动用被查封的叉车,实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严格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因此,本局建议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适中处罚。综上所述:一、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要求,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6万元;二、当事人涉嫌擅自动用查封的叉车,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依据前款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16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600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