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张巴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征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ENFHJJ8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电力街西头街口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20号
2026年3月12日,本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存放的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本局监督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了现场销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6年3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和2025年7月23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电力街西头街口一楼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3月12日,本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处于使用状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如下:①大米粉(中粗),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保质期180天,重量500g,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剩余419.4克。②张巴适去腥腌料粉,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剩余367.2克,数量1袋,委托商:湖北张巴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③泡仔姜,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Kg,数量2桶,未开封使用,生产商:乐至县川味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④金龙泉?啤酒,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490ml,数量1瓶,生产商: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上述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购销情况分别为:①大米粉(中粗),由当事人2025年9月18日在淘宝购进,购进价格13.8元/袋,购进了1袋,至案发日止,库存1袋。②张巴适去腥腌料粉,是2025年6月26日由张巴适品牌总部配送的,购进价格350元/袋,购进了1袋,至案发日止,库存1袋。③泡仔姜,由当事人在本地的调料批发市场购进,购进价格14元/桶,购进了2桶,至案发日止,库存2桶。④金龙泉?啤酒,在本地供应商购进,购进价格4元/瓶,购进了20件,每件12瓶,至案发日止,库存1瓶。故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395.8元。
另查,上述食品原料是当事人用来加工制作食品对外销售,由于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实制作食品后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6〕27号),责令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26000元。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6000元。
26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