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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毛小乐毛毛音乐烧烤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俊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4MA0QKNX53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桃力民路北林业局东10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监处罚〔2026〕167号
当事人从四川省火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给自己另外一个店鄂托克旗花茗里火锅店购进了一件/80袋上述火锅底料,购进价格450/件;当事人称上述火锅底料是从鄂托克旗花茗里火锅店拿到鄂托克旗毛小乐毛毛音乐烧烤餐厅用做员工餐使用的,剩下56袋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经核查当事人店内菜单,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未使用上述食品原料,上述食品属于当事人自用食品原料。当事人能够说明货物来源且能提供上述食品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无违法所得。未发现当事人其他经营食品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应当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元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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