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大拇指母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鑫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4MA5P09TM8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圩中段(西山市场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覃市监处罚〔2023〕84号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圩中段(西山市场南面)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邦琪?山麦口服液”;外包装标称信息为:国药准字B20060004,功能主治:消食导滞,健脾益气。用于小儿不思饮食,消化不良,面黄肌瘦等症的辅助治疗、生产批号221202 生产日期20221205,有效期至2024/11。生产企业: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陆屋工业园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文书及编号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覃市监强制〔2023〕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4月从江西上善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以购进了60盒上述“邦琪?山麦口服液”在当事人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圩中段(西山市场南面)店内进行经营。根据经营者的供述及我局调查掌握的证据,进货价格为8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货值按销售价格计算共计720元。至案发时止,上述“邦琪?山麦口服液”尚未销售,无销售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邦琪?山麦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中涉案的药品货值金额为720元,无销售所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且经营药品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营的“邦琪?山麦口服液”质量符合标准,风险性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违法持续时间短、销售货值不足五千元,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进行综合裁量,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本案涉案的60盒“邦琪?山麦口服液”;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全额上缴国库。
2000.00元
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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