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冷明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6572518788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贰区南街2区00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新4226民初7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郭**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9-30
(2025)新4226民初7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郭**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4-10
(2025)新4226民初23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周**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3-28
(2025)新4226民初23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周**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3
(2025)新4226民初7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12
2017-08-17
(2017)新4226民初4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建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31
2018-05-04
(2018)新4226民初154号
追偿权纠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汇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3-23
2016-03-23
(2016)4226民初1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10-21
2015-10-21
(2015)和民一初字第329号
三源材料公司公司与王**买卖合同一审判决书
4359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和市监处罚(2025)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生产了烧结普通砖(规格:240×115×53mm)3万块、烧结多孔砖(规格:240×115×90mm)3万块。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以0.45元/块(含运费0.26元/块)的价格,向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烧结普通砖5824块,以0.51元/块(含运费0.26元/块)的价格,销售烧结多孔砖14976块。当事人于2025年7月20日,以0.51元/块(含运费0.26元/块)的价格,向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烧结多孔砖10000块。抽检人员以0.3元/块的价格购买样品数量(烧结普通砖:60块、烧结多孔砖:60块);当事人自行销毁数量:烧结普通砖:24116块、烧结多孔砖:4964块;库存数量:烧结普通砖:0块、烧结多孔砖:0块。当事人提供了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出库单3份、销毁记录1份,经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冉碧文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7350.56元(24976块×0.25元+5824块×0.19元=7350.56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7350.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350.56元(柒仟叁佰伍拾元伍角陆分);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3675.28元(7350.56元×50%=3675.28元)(叁仟陆佰柒拾伍元贰角捌分)。
3680.00元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2
塔地环和罚字(2023)5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三源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厂区东南角堆放有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原料页岩砂土约1500立方米,其中大部分覆盖有防尘网;有部分原料未覆盖防尘网,但是有覆盖防尘网的痕迹,未覆盖防尘网的部分约有100平方米,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元整(16700元整)
16700.00元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