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招多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小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DD7LW95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1453号
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即食精品海参”。
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即食精品海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涉案1.9kg即食海参;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并处罚款5500元,合计6616元上缴财政。
55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