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一鼎鸿水果商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立文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4MA0N0PLY8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家和北大门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中市监处罚〔2025〕18号
经查:2025年3月5日,乌拉特中旗一鼎鸿水果商城部经营销售的(一):五常香米2袋,每袋净含量25kg,单价:140元,合计:280元,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5年2月27日到期,超出保质期6天;(二)秋辉香米3袋,每袋净含量22.5kg,单价:130元,合计:390元,生产日期:2024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5年1月10日到期,超出保质期54天。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670元。当事人陈述没有购进和销售单据或记账等其他证明,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5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2
乌中市监处罚【2024】116号
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不按规定标明价格”的行为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汇源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