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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草店镇鑫荣名烟名酒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金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C193648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草店镇香菇大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15号
2026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随县草店镇香菇大市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五年陈酿白酒9件(6瓶/件),外包装箱上标有“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云边?,陈酿酒15年,酒精度42%vol,净含量/规格:3L(500ml*6),生产许可证:SC11542108700030,生产日期:见内盒盒身喷码”等内容,其中外包装箱上粘贴的标签内容为“条形码及编号288740711620788640,生产日期20240215 J0006,生产批次202411”的有5件,标签内容为“条形码及编号317461084731436802,生产日期20240905 J0006,生产批次202408”的有3件,标签内容为“条形码及编号84293968961026095,生产日期2022-08-16 A J0008”的有1件;2、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二年陈酿白酒5件(6瓶/件),外包装箱上标有“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云边?,陈酿酒12年,酒精度42%vol,净含量/规格:3L(500ml*6),生产许可证:SC11542108700030,生产日期:见内盒盒身喷码”等内容,其中外包装箱上粘贴的标签内容为“条形码及编号288740711620788640,生产日期20240215 J0006,生产批次202411”的有2件,标签内容为“条形码及编号614668935442653545,生产日期20230329 M J0033,生产批次202232”的有3件;3、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二十年陈酿白酒2件(6瓶/件),外包装箱上标有“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云边?,陈酿酒20年,酒精度42%vol,净含量/规格:3L(500ml*6),生产许可证:SC11542108700030,生产日期:见内盒盒身喷码”等内容,其外包装箱上粘贴的标签内容为“条形码及编号299890256541089148,生产日期2022-03-28 HJ0158”;4、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五年陈酿白酒6瓶(500ml/瓶),其中包装盒底部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0218、生产批次为202202的3瓶,生产日期为20240215、生产批次为202411的1瓶,生产日期为20230214、生产批次为202305的1瓶,生产日期为2022.6.16、生产批次为202021的1瓶;5、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二年陈酿白酒4瓶(500ml/瓶),其中包装盒底部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0329、生产批次为202232的3瓶,生产日期为20220218、生产批次为202201的1瓶。上述标注为“白云边”的白酒共计106瓶,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产品辨认证明书》(0007417),辨认结论为:“经鉴定,该批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属侵犯“白云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辨认证明书》(0007417)的辨认结论予以认可。 现查明,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据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2025年夏天,有人自称是白云边酒的销售人员向当事人推销陈酿白云边酒,当事人在没有查验供货人的经营资质及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以480元/件的价格购进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二年陈酿白酒5件,以530元/件的价格购进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五年陈酿白酒9件,购进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二十年陈酿白酒2件,购进单价当事人记不清了,当事人以现金支付货款10000元。另有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五年陈酿白酒6瓶和42度十二年陈酿白酒4瓶,当事人称是亲戚送的,当事人摆在经营场所进行售卖。当事人称,上述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二年陈酿白酒的销售价格为510元/件、42度十五年陈酿白酒的销售价格为820元/件、42度二十年陈酿白酒的销售价格为1780元/件,货值总金额为14650元。上述标注为“白云边”的陈酿白酒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辩认证明书》证明,辨认结论为:经鉴定,该批产品非我公司生产,属侵犯“白云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经营者称上述标注为“白云边”的陈酿白酒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为“白云边”的42度十五年陈酿白酒60瓶、42度十二年陈酿白酒34瓶、42度二十年陈酿白酒12瓶,共计106瓶; 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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