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福源堂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饶勇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DG2KCJ2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友谊路23号1幢底商铺1、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45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注册了名为“世纪青青小店”的拼多多网店,于5月20日将上述B族维生素片挂在网店上进行销售,在该商品详情-基本信息-商品属性-功能介绍中展示了“免疫调节、增强免疫力、辅助改善记忆”等内容,截至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拼多多网店共销售上述B族维生素片共三单,其中,退款一单,投诉两单,均已退款,并已下架上述商品。另,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区域的待售货架上竖立了宣传展牌,展牌上标示了“增强消化力、关注骨骼力、提高免疫力、提升注意力、改善记忆力”等内容的宣传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B族维生素片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备案证明。上述保健品专区待售货架上的宣传标语是当事人自行在家用A3纸张打印悬挂的,不涉及广告费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不涉及广告推广和推流费用,故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审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在辖区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广告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