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国华 | 注册资本:8173.333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N2P9U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园区氢都北一街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1
(2022)苏0113民初85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南京迈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
2022-08-09
(2022)晋0215民初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胜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3
2022-08-08
(2022)晋0215民初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县胜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5
(2025)苏0113民初48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冷**
王*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1
(2025)豫1402民初179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郭**
卢**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9
(2025)苏0113民初48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冷**
王*
裁判文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冷**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5
2024-06-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冷**
王朔;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8
2025-10-27
(2025)鲁1122执400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等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06-17
2023-11-14
(2023)晋0215民初73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31
2023-04-12
(2023)鲁11民终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02
2021-03-15
(2021)豫1403民初355号
合同纠纷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朱氏古建园林彩绘有限公司、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7-16
2021-07-10
(2021)豫1403民初390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6-28
2021-05-18
(2021)豫1403民初39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23
2020-06-16
(2020)鲁0792民初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13372.65元
民事案件
8
2021-06-03
2021-05-14
(2020)豫1403民初6656号之五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5-08
2021-01-27
(2020)豫1403民初6656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5-08
2020-02-02
(2020)豫1403民初6656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该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也未就拖欠工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对该单位上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6-30
2
并人社监行罚字﹝2023﹞2013号
该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也未就拖欠工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对该单位上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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