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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西京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俊平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763236919J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中心巷5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3
(2023)宁0104民初15099号
劳动争议
周*
宁夏西京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0
(2023)宁0104民初14253号
劳动争议
顾**
宁夏西京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3
2021-05-19
(2021)宁0104民初608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宁夏西京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3
2023-09-26
(2023)宁0104民初14253号
劳动争议
顾**、宁夏西京妇产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5
2021-05-11
(2021)宁0104民初608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与宁夏西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03
2019-07-23
(2019)宁0104民初679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齐*与宁夏西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兴市监处罚〔2026〕82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美团店铺“西京整形美容”中的商品链接,页面上方的头图中标注有对医疗机构的描述“为美而生”“品质医美”“品质好/服务更安全”;商品链接下方的图文介绍中的图片中包含“懂女人的西京;20年品质医美;找到自信、做美丽的自己;环境温馨私密;私密和贴心的服务和就医环境;医美沉浸式体验”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美团店铺“西京整形美容”的商品文字链接中有“【冰点脱毛--唇部腋下二选一】冰爽舒适、让皮肤更加清爽光滑”,其中对于冰爽舒适、让皮肤更加清爽光滑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文字链接“美白嫩肤补水嫩肤套餐【丝丽516+3mL+光子嫩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补水功效;“【小气泡美肤+红蓝光治痘+玻尿酸精华导入】美白补水套餐”,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美白功效;“【丝丽动能素516+3mL+富勒烯润白3mL】美白补水套餐”,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美白补水功效;商品文字链接中有“美白补水套餐【童颜龄1mL+富勒烯3mL】高浓度巨补水,舒适体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高浓度巨补水,舒适体验”的功效。当事人美团店铺“西京妇产科门诊”中的商品文字链接“【处女膜修复术】自然落红、真实自然;回复如初,真实自然”,对于“自然落红、真实自然;回复如初,真实自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并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仅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就当事人的一个广告涉及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且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48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98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980元
980.00元
银川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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