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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0715093028J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吴忠市银平公路与五金公路交接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30
(2021)宁0302民初5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
张*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
2021-07-13
(2021)宁0302民初2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
马**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4
2020-06-08
(2019)宁0302执2770号之一
其它类型纠纷
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与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5-07
2018-12-07
(2018)宁0302民初55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405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利市监处罚﹝2025﹞192号
经查,2025年8月25日15点42分至15点50分期间,该加气站加气员李虎通过3号加气机为宁C·JX819的皮卡车车载CNG压缩气瓶充装天然气,充装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作业,经过查询车载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显示上述皮卡车CNG气瓶编号:3087850已超期未检(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8月24日)。加气员马雪于2025年8月30日10点51分至11点30分在该站加气站LNG号加气机为1辆车载LNG气瓶充装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作业以及使用手持电子标签读写器进行扫标。该加气站使用纸质记录“LNG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未使用“宁夏车载气瓶电子监管系统”进行气瓶充装记录。该纸质“LNG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无8月30日上述车辆LNG气瓶充装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5年9月1日,经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站长马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实施了检查及当事人为超期未检气瓶进行充装作业和LNG气瓶充装前后未进行检查和充装记录的事实情况。证据二:2025年9月1日,经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站长马强签字确认的“LNG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气站加气员未按照要求对充装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的事实情况。证据三:2025年9月1日,从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视频监控系统导出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该加气站存在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情况。证据四:2025年9月1日,经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站长马强签字确认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气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加气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名称、经营类型、经营住所、负责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发照机关、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证据五:2025年9月1日,经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站长马强签字确认的该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证据六:2025年9月1日,经经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站长马强签字确认的李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员工李虎的身份信息。证据七:2025年9月1日,经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站长马强签字确认的该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相关岗位职责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具有依法从事充装CNG气瓶的资质及该公司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了相关安全制度的事实情况。证据八:2025年9月19日,经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总负责人罗志福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站实际管理者情况。证据九:2025年9月19日,经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罗志福、马强和马雪分别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各3份,证明该加气站加气员存在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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