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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银山铝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明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C8YKAA1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樊川大道17-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47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从武汉购进1台叉车(产品编号:0D8113064P4131269),购回后于2024年2月21日完成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报告编号:07NJI20240005、报告有效期:2024年2月21日-2026年2月28日),2024年3月7日依法登记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在其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樊川大道17-10号厂区内使用,由当事人聘请叉车驾驶员陈其明(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证件)驾驶该台叉车用于公司货物转运。自检验到期之日(2026年2月28日)至案发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该叉车进行报检工作,并继续使用该叉车用于场内作业。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9日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鄂州分院提交报检申请,次日向我局提供了《检验申请受理书》(编号:07202610056142)。该台叉车于2026年3月13日通过检验,并于2026年3月17日向我局提供了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07ND120260063)。 2026年5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并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当事人恳请本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完成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本局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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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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