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尚志市志远文涛生鲜果蔬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志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EJ3CAW4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一面坡镇民主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180号
2025年8月16日当事人在尚志市康小子蔬菜批发店购进螺丝椒共计两件,进货价共计50.00元,8月24日全部售出没有库存;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在尚志市康小子蔬菜批发店购进芹菜132斤,进货价共224.00元,8月26日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8月19日,黑龙江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螺丝椒与芹菜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9月16日与2025年9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与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50614482101004C、A2250614482101007C)、《检验报告》(№:A2250614482101004C、№:A2250614482101007C)当事人签收予以确认,无异议。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0.00元
-
2025-11-24
2
尚志市监处罚〔2025〕167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从尚志市同裕食杂店购进的山楂卷(胃康卷)于2025年6月25日开始在店内销售。该批山楂卷(胃康卷)销售了9笔,通过对比当事人提供的零售记录单显示,有4笔多收价款,共计多收0.015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015元。 经询问,当事人使用的称重设备是型号为AURORA Y1的容大合众牌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秤,自动计量并打印标签,计价采用四舍五入模式自动生成的最终价格。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15元,合计500.015元。
500.00元
-
2025-11-14
3
尚志市监处罚〔2025〕111号
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园远泽蔬菜行购进辣妹子(辣椒)共计20斤,进货价共计50.00元,销售价每公斤5.98元,6月15日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6月13日,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受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辣妹子(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7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辣妹子(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ZA25NCPSC050)、《检验报告》(№:DCZA25NCPSC050)当事人签收予以确认,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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