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宸宇消防器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盈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GUCAK9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邻里广场2A-1B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578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宸宇消防器材经营部于2023年4月,以X元/根的价格,从宁波一家消防器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购入5根有衬里消防水带(商标:水花;生产商:高邮市新世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型号规格: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日期:2022年11月),标价X元/根对外予以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以X元/台的价格,从路桥一家消防器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购入50台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商标:吾安消防;生产商:广东江郎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JLF-003;制造日期:2022.07),标价X元/台对外予以销售。2023年4月24日,本局委托浙江中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前述5根水花牌有衬里消防水带和30台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库存产品进行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类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抽取检验用样品分别为1根和3台(均按标价进行买样),备份样品分别1根和3台(均由当事人自行保管)。浙江中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7日、2023年5月21,出具了报告编号为J2023042609和J2023042610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J2023042609的检验报告中记载水花牌有衬里消防水带依据GZ178903消防水带350-2020《浙江省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爆破压力、附着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J2023042610的检验报告中记载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依据《宁海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功能试验、方位试验、一致性试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前述编号为J2023042609和J2023042610的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按照标价售出剩余水花牌有衬里消防水带4根(含备样1根)和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27台(含备样3台)无库存。货值金额1075元,违法所得95元。当事人于收到检验报告当天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不合格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对上述批次两款抽检产品进行召回,但截至2023年7月25日无相关产品召回。2023年7月11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宁海宸宇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前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和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主动采取召回手续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另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为消防产品,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和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二)没收违法所得95元;(三)罚款1612.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707.50元。
1612.5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